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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年审年报未及时办理的案例

更新日期:2017-4-24 9:34:19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2732次

香港××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15日注册成为一家香港公司,但是因其对香港的公司法不太熟悉,以为只为注册了,不用每年维护,所以自2013年5月15日起从来没有办理过年审年报香港公司注册处就该公司未及时办理香港公司年报而向此公司董事林先生发出了缴款通知和罚款信。但林先生收到信件后,未及时处理缴款通知和罚款信。2014年5月15日香港注册处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并发出法院传票。同时,林先生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而无法使用。林先生在香港法院出庭后,被裁定违反《公司条例》,处以罚款$10,000。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知,香港公司一定需要在《公司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香港公司年报,且最好是将香港公司年报的事宜委托给专业的秘书公司处理,如登尼特、日聪企业注册管理等,以避免对香港法律不熟悉而导致的罚款及不良后果;

如下为香港《公司条例》对交付香港公司年报,即周年申报表的规定:
(1)私人公司须就每一年(其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而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将第(5)款指明的周年申报表交付处长登记。
(2)就某一年而言,第(1)款提述的有关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在该年中的周年日。
(3)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将第(5)款指明的周年申报表交付处长登记。
(4)就某一财政年度而言,第(3)款提述的有关公司的申报表日期 ——
(a)(如该公司属公众公司)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及
(b)(如该公司属担保有限公司)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
(5)本条所指的周年申报表,须符合第664条的规定。
(6)如公司违反第(1)或(3)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5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1,000。
(7)如某人被裁定犯第(6)款所订罪行,除了可施加的惩罚外,裁判官可另行命令该人须在该命令指明的时间内,作出该人先前没有作出的作为。
(8)任何人违反第(7)款所指的命令,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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