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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能否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

更新日期:2020-4-14 12:28:46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3964次

就“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能否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该问题,法官明确表述,即使因为劳动者拒绝,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常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所以企业应该重视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署,从而免去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登尼特温馨提醒: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应该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您想进一步了解劳动合同等相关事宜,欢迎随时拨打香港咨询热线:852-27826888或深圳热线:86-755-82143181。登尼特欢迎各位商家随时来访本公司: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7楼702-703室,或到中国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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