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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种企业孵化器模式的综合探讨

更新日期:2020-4-17 15:05:06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800次

深圳三种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政府为主要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大型企业为主要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这三种企业孵化器模式各有利弊,现分析如下:

一、三种企业孵化摸式的利弊分析
1、以政府为主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其优势在于政府是站在整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战略高度选择所孵化的项目。这些项目能优化调整整个地区的产业结构,能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战略性的带动作用。在具体孵化的方法上,政府也能以其特殊的地位,在资金、人力及各项政策上予以所孵化的对象各种优惠,且政府在孵化过程中所起的引导示范作用,有利于将社会的各种资金、人了吸引到项目,为整个地区资金的有效运作、人才的有效使用提供一个重要的渠道,从而整体地推动这个地区的繁荣。其弊端在于以政府为主的企业孵化器在运作过程中,政府是将其所孵化的对象交由其下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具体运作的,这种模式若责权利不明晰,若没有一个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则易于形成人为的许多弊端。如在项目的选择上缺乏主动性以及高度的责任关联,在资金运作过程中,资金的运用与监管不具备有效性与透明性。这些皆是以政府为主体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易产生的弊端。故以政府为主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须在运行机制上加强公正性、透明性,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这样才能克服弊端,将以政府为主要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2、以创业风险投资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由于其以追求资本的有效增值为目的。故这种模式其利在于完全遵循市场规律,能为已经走出种子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后备支持,有助于这些企业进一步的壮大。由于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内部产权明晰,权、责、利分明,故资金管理人员在资金使用的能对所孵化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资金运转。在项目的选择上也是积极而谨慎的。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其不是以整个地区的整体利益为目的,故短期行为比较明显。为降低资金的风险性,这种模式对于只有技术而无企业机制的项目或尚处于种子期的技术项目一般不予孵化,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这个地区技术创新转化为经济产品的过程。尤其是象深圳这个新兴城市缺乏众多的高校与科研机构,科研开发力量较为薄弱,创业风险投资为主的孵化器运作模式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一些尚处干种子期的好项目落户深圳。

3、大型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有着许多得天独厚的条件。首先,大型企业自身有着健全的现代企业机制与完善的销售网络;其次大型企业有着大量懂技术、懂管理、懂财务的人才储备;再次,其孵化对象的产品既有可能是调整其产品结构,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有可能是围绕其主要产品增加主要产品竞争力。这些优越的先天条件,就使其在参与孵化器的运作过程中成功率较大,有助于无企业机制的技术创新项目迅速转化为产品,也有助于与其相关的小企业进一步壮大。这种模式其弊在于由于行业之间的壁垒作用,这种模式所孵化的对象多是与自己固有产品有着很大的相关性,这就决定了这种模式不太有助于新兴产业的兴起。

二、三种企业孵化器模式的综合互补
深圳企业孵化器的这三种模式应该是并存的,并且是相辅相成的。
以政府为主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有助于重大科技项目迅速转化为一个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市场产品,甚至有助于新兴产业的兴起,从而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完成战略上质的飞跃。但政府不能包办一切,政府的财力、物力、人力也是有限的,故对所孵化的对象在一定阶段后,政府应积极引导鼓励民间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大型企业介入其中,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各方面对所孵化对象的监管,有利于所孵化对象高效安全的运转,有利于防止不透明、不公正弊端的产生。而且民间创业投资公司资金雄厚,能进一步为所孵化对象提供资金的支持,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的动力。

大型企业的介入,一方面有助于在企业机制、销售网络上为发展壮大的孵化对象提供进一步帮助,另一方面其也可能就是所孵化对象产品的使用者,这些皆有助于所孵化对象的进一步壮大。

以大型企业为主体的孵化器运作模式与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孵化器运作模式,在进行孵化对象的运作过程中,也是相互补充的。我们曾言大型企业在进行孵化对象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其在孵化运作的过程中,主要是着眼于这个项目是否有市场前景,而并不注重其是否已有完善的企业机制,这一点是与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孵化器在战略上的不同之处,故在一定程度上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对一些项目也可如政府一样先期介入,帮助所孵化的对象建立企业机制。这种孵化方式其不足已如前述。这种以企业为主体的孵化器另一困境在于资金的后续供给问题,因为企业在自己的经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净现金流量的不充足,故其在孵化有市场前景的项目之时,后继资金经常是制约其所孵化对象进一步壮大的主要障碍,而资金充足却是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长处所在。而且,风险投资公司对经济结构全局的把握性,往往可以帮助大企业摆脱行业束缚,开辟新的产品市场和利润增长点。故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无疑是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重要补充。

反过来,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由于其是以追求资本的效力增值为目的,以资金运作的安全与高效流动为原则,而且在其内部组成人员上也多是金融人才较多,而懂技术与企业管理的人才相对不足,故其进行企业孵化器运作过程中较少介入尚处于种子期的项目,这正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孵化器运作的长处所在。故以大型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也是以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的重要补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深圳这个缺乏众多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经济特区,在进行孵化器的运作过程中,这三种模式应该是并存的,并且是相辅相成的。

以政府为主企业孵化器运作模式,应多从战略的高度选择能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结构优良发展的项目为孵化对象。政府的作用在于先期介入、引导民间创业投资公司与大型企业介入点技术创新项目中,这样才能形成政府为先期引导、民间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大型企业为后盾的综合孵化模式体系,从而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完成经济特区二次创业所需的质的飞跃,促进更多技术创新项目成果落户深圳,完成优化深圳产业结构的目的。

如有关于企业孵化器的进一步查询,欢迎致电852-27826888(香港);0755-82143181(深圳);603-21418908(马来西亚)。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孵化器相关知识集成》

(企业孵化器编辑: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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