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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年检

更新日期:2020-11-11 16:31:00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49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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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以下简称《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1.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要求。
1.1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含本日,下同)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委托报送的还需提交纸本)。
企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在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海关不予确认。
1.2《年度报告》中的以下信息(统称“关键信息”)应当与企业在海关注册信息一致:企业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经济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上级单位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备案报关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因《年度报告》中关键信息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不符,被年报系统自动退回的,企业应当根据退回提示,按照《报关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待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办结后,再重新在线填写《年度报告》,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
1.3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企业即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企业委托预录入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企业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由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年度报告》,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2.关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处理
2.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逾期超过30日(不含本数,下同)未报送《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效力自行终止。
报关企业(含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加工生产企业逾期超过30日未报送《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注册地海关应当人工对该企业进行通关锁定。
2.2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注册地海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逾期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后,在进行人工确认前,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海关事务的经理,向企业宣讲海关的相关政策规定;之后,通过“信息调查子系统”(即JC2006企管作业子系统)进行人工确认,解除通关锁定,恢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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