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合作区关于试行港资企业优化管理措施的通知
为探索港资企业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实现香港企业投资前海便利化,前海合作区将对符合要求的港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试行优化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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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对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要求、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并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部分行业中的港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试行优化管理措施,该措施具体适用的行业范围详见《前海深港合作区港资企业试行优化管理措施行业目录》。
(一)港资企业设立。香港投资者申请设立港资企业,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前海管理局领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二)港资企业变更。对于已设立的港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同时,向前海管理局领取变更后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1、经营范围变更
2、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变更
3、经营期限变更
4、提前终止
5、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6、企业合并、分立
7、股东股权转让(变更)
8、股权质押
上述事项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告、公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公证手续。
二、具体程序。香港投资者申请港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核准时应登陆前海管理局网站“外资准入”进行在线申请(http://www.szqh.gov.cn/tzqh/),并下载《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资企业申请承诺表》对港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事项做出承诺。香港投资者向e站通服务大厅8号窗口提交申领营业执照的文件资料和承诺表,并在9号窗口领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三、办理时限。《前海深港合作区港资企业试行优化管理措施行业目录》的港资企业,前海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香港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前海深港合作区港资企业试行优化管理措施行业目录》以外的港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延用我市现行的管理措施。
五、优化管理措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待前海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出台后自动废止。
六、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合作区E站通服务大厅
邮编:518054
联系电话:0755-36668886
传真:0755-36668813
电子信箱: qianhaifdi@163.com
前海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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