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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含附件)

更新日期:2020-4-11 12:09:49    来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浏览次数:2200次

第 一条 为适应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开发建设需要,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海深港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外投资者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进行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境外投资者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一)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不属于《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且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二)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对属于《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核准管理;

(三)对《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规定以外以及授权权限范围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外资管理规定办理。

前海管理局可根据前海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款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 心集中办理营业执照的申领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手续。
  
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应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申请承诺表》,对备案告知事项做出承诺。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在正式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决定。
  
第七条 对于符合备案管理范围且不违反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性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外商投资证书;对于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 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证书记载事项变更;
(二)股权质押;
(三)提前终止;
(四)企业合并、分立;
(五)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
  
上述变更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告、公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公证手续。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的同时,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申请承诺表》及原外商投资证书。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换发外商投资证书。
  
第九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核准的变更事项,应按照本办法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 二款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前海e站通服务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手续和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提交《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商投资申请承诺表》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准申请材料,并对核准告知事项做出承诺,并交齐相关规定要求的核准申请材料。
  
前海管理局在正式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申请后,属于授权范围内申请事项的,在受理核准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同时抄送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超出授权范围内的申请事项,在受理核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报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符合前海产业政策及规划;
(二)符合行业准入资质。

对于符合核准管理范围且不违反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性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前海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外商投资证书;对于不予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时应如实提交备案、核准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前海管理局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工作,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3-6月份向前海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信息包括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对外投资、从业人员等信息。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信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异常信息等。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对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核准信息以及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前海管理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备案或核准资格,并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异常名录,并将该信息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做出备案、核准决定后,应及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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