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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

更新日期:2020-4-11 14:07:28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3051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13年3月17日公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有一条提到要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那么,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哪些机构呢?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这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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