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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允许冠名“海南自贸区”!企业落户海南还有这些便利……

更新日期:2018-6-13 14:20:09    来源:演丰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浏览次数:1097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国内外企业落户海南提供更为优质便利的服务,海南省工商局在上个月已经出台办结提速、登报承诺即办、清算功能执照、解散清算组、核查后置、住所核查提速、公示信息核查提速等举措的基础上,6月11日又制定了《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增加企业名称登记区域表述,允许在名称中冠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区”字样。

变化
根据省工商局原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其名称登记可以申请冠以“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目前,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行政区划的表述无法满足企业对使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区”区域表述的需求。

现改为
申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名称时,除允许冠以“海南”“海南省”行政区划外,增加允许冠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区”的区域表述字样,这既满足了企业的选择需求,也扩大了海南自贸区的知名度。

服务总部经济
在海南设立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体现功能性特点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业务特点的表述。

变化
按照现行企业注册登记相关规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规范表述,这限制了部分新兴行业的业务特征描述。

现改为:
在海南设立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体现功能性特点的字样,同时允许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业务特点的表述,以鼓励和服务总部经济发展,助推海南百日大招商(项目)活动。

简化身份证明
简化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国(境)外投资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提交载有入境合法记录的下列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一)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护照;(二)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于此类情形的,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变化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须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现改为:
国(境)外投资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提交载有入境合法记录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护照,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减少了费用,降低了成本,简化了手续,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更加便捷。

试行住所申报
试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在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试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加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申请人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变化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企业住所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材料,材料比较繁琐。

现改为:
在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美安科技新城、三亚创意产业园、海南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等)内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作出承诺后,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简化了办事流程,降低了办事成本,便利了园区企业创新创业。

简化集团登记
申请集团登记,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允许母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对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要求,免于提交集团章程和承认集团章程文件,无须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

变化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相关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的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须在1亿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办理集团登记证的,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等文件。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出资期限由企业章程自主约定,集团登记程序没有变化。

现改为:
只要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即允许母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免于提交集团章程和承认集团章程文件,无须办理集团登记证,降低了登记门槛,减少了办事材料,有利于打造企业形象,培育企业品牌。

免交核转证明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原需提交核转函的,现一律免于提交。

变化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办理设立、注销等相关登记业务,需提交相应的核转函。与当前信息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现改为:
非公司企业办理相应登记业务,原需提交核转函的一律免于提交,无需企业往返开具相应证明,降低了制度性成本,免除企业开具不必要证明的负担,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更加便捷。

拓展信息服务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将工商、社保、税务、海关等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供企业查询。

变化
目前,企业信息除了由企业自行保管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掌握了相应部分的企业信息,企业在自行保管的信息丢失后,重新查询的难度较大。

现改为: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将工商、社保、税务、海关等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供企业查询,提高企业信息使用效率,可有效服务于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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