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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

更新日期:2017-9-21 12:09:52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260次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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