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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中国商标异议申请规定

更新日期:2017-4-29 17:33:22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266次

商标异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简而言之,就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成功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除商标异议外,我司还提供驳回复审、异议答辩、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答辩、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等疑难案件的处理,业务由专业律师全程把关。咨询电话:86-010-5867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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