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注册外资公司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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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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