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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 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首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首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首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对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为了全面落实文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中规定的“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中规定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 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
关于“首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确定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中规定的“首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首笔收入。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企业筹集期间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的首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
关于企业办理申请减免税的相关事宜
对符合《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提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首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符合《目录》的产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纳税,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缴。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应当按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问题的确定
对税务部门难以界定是否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企业向自治区经信委提出认定申请,经自治区经信委进行认定,对符合《目录》规定的,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关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已缴税款问题的处理
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优惠条件应当予以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已经缴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将享受税收优惠起始时间顺延到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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