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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协议中关于纳税企业信息交换的相关事项

CRS协议中关于纳税企业信息交换的相关事项
更新日期:2020-2-27 21:22:11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516次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内地经济水平有了极大提升,伴随着境外涌入的,除了大量订单外,还有各式各样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令国人耳目为之一新。在这些理念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无疑就是离岸公司避税方案。从新创立的小微企业,到世界五百强企业,纷纷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在为企业节约大量税务开支的同时,也导致国家税收大幅减少。针对这一情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共同申报准则(也成为统一报告标准),对离岸逃税行为进行控制。此协议一出,立即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欢迎,并纷纷签约加入,遏制境内避税行为。从执行原理上看,CRS协议的核心就是将纳税人的海外资产信息发回母国,以此将纳税人藏匿在海外的资产向税务局曝光,以便税务局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征税。那境外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之一,是否也会依照CRS协议进行信息交换呢?今天,就为大家介绍,CRS协议中关于纳税企业信息交换的相关事项。
通常意义上的税务居民,可分为税收居民个人和税收居民企业,而“税收居民”通常也面临全球纳税义务,不仅应就来源于本国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也应就来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一般来说,税收居民身份是某一国家或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也不一定按照国籍严格划分。
对于企业来说,由本国居民,在本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报税。而对于由本国居民,在本国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这些公司一旦符合相应国家的税务居民标准,就会被纳入CRS披露范围。通常金融机构会按照“积极非金融实体”和“消极非金融实体”的标准,划分需要报送信息的企业:
1、积极非金融实体
假设某人设立了一家BVI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该公司在当地有实际办公场所,有雇员负责公司业务,营业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当地积极经营所得,这样的公司就被称为积极非金融实体,并且这家公司的开户银行不会对这家公司进行CRS调查。
2、消极非金融实体
如果这家公司在当地没有实际办公地址和雇员,公司也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仅仅用来做贸易接收款项,仅仅是以“壳”形式存在。那么,这家公司就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其开户银行就必须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穿透调查。并将该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向所属的税务国家或地区申报。
由此可见,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离岸公司,其设立目的都是为了规避本国的税收和外汇管制,均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而对于香港这样的离岸金融中心来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绝大多数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而香港银行也有责任对这些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并将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传回其所属的税务管辖区。

鉴于中国与香港已经开始进行涉税居民信息交换,申请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就是这些公司的唯一出路。如果您对香港税收居民申请及审核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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