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搜索: 注册香港公司 注册离岸公司 全球商标注册 注册香港公司条件 香港公司年检

首页 > 南昌服务介绍 > 南昌市版权转让与版权授权的区别

南昌市版权转让与版权授权的区别

版权注册
更新日期:2020-4-10 14:51:01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189次

版权转让就是指版权所有者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把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享有的法律行为。

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

转让版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版权的国家,也只有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版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版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版权转让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版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版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那么版权转让与授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呢?版权转让的原版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版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版权仍归原版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 版权转让后,权利受到侵犯,受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授权人则无此权利;

版权转让后,受让人一般无使用作品的义务,而被授权人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转让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 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版权转让一般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有的国家还规定版权转让的合同须登记。作品原件如书稿、画稿财产权的转让,一般不视为版权的转让。

如有版权转让与版权授权的相关问题或业务委托,欢迎拨打电话:0791-88188098,QQ:2355891276, 或来江西登尼特公司面谈,地址:南昌高新区火炬5路899号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返回首页     返回上页
公司注册| 商标注册| 年报税报| 条形码申请| 职位招聘 | 回馈意见 | 网站声明 | 保密条款 | 网站地图| 书文推荐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香港 852-27826888  中国总机 400-880-8199   马来西亚电话 603-21418908   投诉电话:13902990902   投诉微信号:cchkhncn
版权所有:深圳市登尼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17018390号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