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企业集团登记
集团登记登记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集团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备案)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集团章程(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全体集团成员签署)。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的,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母公司对新加入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的,提交其退出集团的文件。
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
企业集团母公司变更的,提交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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