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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钱服务牌照申请说明

香港牌照
更新日期:2020-04-10 12:04:31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485次

金钱服务是指货币兑换服务或汇款服务。它包括货币兑换及汇款两大类服务。

货币兑换服务(money changing service)是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货币兑换服务,但不包括附带于主要业务的该等服务,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币的零售业务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经营的、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a) 该服务在该酒店的处所经营,主要为方便入住该酒店的顾客;(b) 只包括该人以港元货币作兑换的购入非港元货币的交易。

汇款服务(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提供以下一种或多于一种交易的服务:(a) 将金钱或安排将金钱送往香港以外地方;(b) 从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从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

任何在香港经营或拟在香港经营金钱服务的人士须向海关关长(关长)申请牌照。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金钱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十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申请金钱服务牌照
任何人在香港经营金钱服务前须向关长申请牌照。申请人须将经营金钱服务的每一处额外处所加入牌照申请或牌照续期申请书内,并须就需要加以登记的每多一个营业处所缴交费用。正常來說,所批给的牌照的有效期为兩年。持牌人如欲继续经营金钱服务,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续牌申请,且牌照在以下情况停止有效:(a)如持牌人属个人,该个人死亡时;(b)如持牌人属合伙,该合伙解散时;(c)如持牌人属法团,该法团开始被清盘时。

金钱服务牌照的申请资格
海关关长仅可在信纳有以下的情况,才向申请人批给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或将其所持牌照续期:
(a)如该申请人属个人,该名个人及每名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无犯罪记录、非破产人员);
(b)如该申请人属合伙,该合伙的每名合伙人及每名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
(c)如该申请人属法团,该法团的每名董事及每名拥有人均属与经营金钱服务业务有聯系的适当人选(没有清盘、没有任何清盘令的标的)。

用以经营金钱服务及需要作出登记的特定处所需要作出登记,以下是一些用以经营金钱服务业务的特定处所的例子:
(i)该处所是用作经营金钱服务的处所;
(ii)该处所被宣传(包括展示招牌)为用作会見客户的处所;
(iii)该处所经常受到持牌人的控制,例如以业主或租户的身分。

如没有用特定处所经营金钱服务,你必须在申请表格内提供通讯地址。

以下例子不被视为在特定处所经营金钱服务:
(i)在非固定的处所经营金钱服务,例如提供上门服务;
(ii)在顾客的办事处会見顾客;
(iii)只使用流动电话设备进行交易。如申请涉及的处所属住宅处所,申请人须确保取得该处所的每名占用人的书面同意,让获授权人进入该处所进行例行视察。

申请金钱服务牌照程序需时
处理时间会因各种因素而各异,包括向申请人收集所需文件、在营业处所进行实地视察,以及向其它机构取得适当人选的判定纪錄所需的时间。

申请费用
每个案人民币80,000起。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络我们。香港852-27826888, 852-27837688深圳 86-755-82143181或访问香港网站 www.hk-company.com 集团总网站 www.tannet-group.co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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