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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香港上市——香港买壳上市如何操作

——企业香港上市
更新日期:2020-4-9 17:31:31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2044次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限制”中规定,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接受审核或者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关联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他资产,能够符合上市资格中对财务指标、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相关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买壳上市时一定要适当准确操作。

 

企业香港上市——买壳上市顺序
第 一 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

第 二 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第 三 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
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企业香港上市——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
一、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限制商务部10号令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应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境外上市,应经证监会批准

二、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三、联交所关于“现金资产公司”“出售限制”的规定《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现金资产公司”中规定,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回将其停牌。如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据此可以认为,新资产注入应当在资产剥离前完成。(编辑: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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