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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更新日期:2020-4-11 14:08:16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2887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13年3月17日公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的类型,那么,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第九条有如下规定: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财务状况良好,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登尼特集团(TANNET)由陈浩天先生于1999年在香港创立,总部设在香港,经过18个年头的累积,登尼特已经发展成为一家企业服务机构、产业投资公司和企业发展平台,我们每一年增加一个事业发展部门,到今年已经发展了十八个事业发展部门。登尼特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日聪2.0版本(信息化、概念化、专业化版本);第二阶段是登尼特的3.0版本(网络化、功能化、模式化版本);三阶段是联盟的4.0版本(智能化、体系化和平台化版本)。登尼特以集团式经营、连锁式管理、全球性联盟、一站式服务的态势,通过创业孵化器、资本运营机和文化加速器的三个业务体系,不但为企业提供从注册到注销、经营到管理、投资到融资、上市到退市的内容服务,为企业提供了咨询顾问、培训辅导、调研策划、承包外包、孵化运营、受理实施的模式服务,从而建立了一个无国界、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企业服务平台。登尼特集团经过18年的稳健持续发展,建立了12个行政协调司,18个事业发展部、38家点块子公司、600多位专业人才、3000多家联营机构、8000多位专业合作人士、60000多家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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