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
企业在进行联合、兼并、分离、置换、出售、股份制改造等形式的改制重组时,会引起企业主体改变、产权的转移、所有制性质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等一系列变化,从而引起相应的税务问题。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如果税务筹划到位,可能使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上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相反,如果漠视其中的税务问题则可能带来日后的麻烦,甚至走进税收“陷阱”,这不能不引起决策者的重视。以下仅以契税为例。
企业改制: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立企业在新设公中占股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车高手该国有独立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已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个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出售:固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受买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妥善安排原企业所有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政策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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