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知识 >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有哪些处理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有哪些处理形式

更新日期:2020-04-20 10:58:08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170次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登尼特创业孵化器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咨询、融资租赁辅导、融资租赁培训、融资租赁调研、融资租赁策划以及融资租赁实施等融资租赁服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欢迎致电:400-880-8199;或QQ咨询:2355725082。您也可以登录登尼特官网www.tannet-group.com或产业联盟脑库www.ono-bbb.com查询。

返回首页     返回上页
公司注册| 商标注册| 年报税报| 条形码申请| 回馈意见 | 网站声明 | 保密条款 | 网站地图| 书文推荐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香港 852-27826888  中国总机 400-880-8199   马来西亚电话 603-21418908   投诉电话:13902990902   投诉微信号:cchkhncn
版权所有:深圳市登尼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17018390号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