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发牌的认可
香港银行发牌制度也称银行三级发牌制度,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有一般酌情权决定批准或拒绝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的认可申请。然而,若申请机构未能符合《银行业条例》附表7指明的任何一项认可准则,金管局拒绝发牌予有关申请机构。认可准则在发牌时及发牌后均适用于有关机构,金管局会评估有关机构是否一直符合认可准则。根据《银行业条例》附表8,若认可机构未能符合任何一项准则,即可构成撤销牌照的理由。
香港银行发牌制度-持牌银行:在香港,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及储蓄户口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这类型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
香港银行发牌制度-有限制牌照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该类型银行不得经营持牌银行业务,但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且存款期限不设限。
香港银行发牌制度-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存款期为3个月的存款。
除了上述可在香港经营存款业务的3类认可机构外,境外银行亦可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这些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只限于银行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
香港银行发牌制度-香港认可机构进入市场的形式:申请香港银行牌照或有限制牌照银行的境外申请人可透过分行或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附属机构形式进入香港的银行业市场。自1977年起,香港只接受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附属机构注册为接受存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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