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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发牌的原则

香港银行发牌制度应具备的原则
更新日期:2020-4-17 14:09:00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2159次

香港银行发牌也称银行三级发牌,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有一般酌情权决定批准或拒绝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的认可申请。然而,若申请机构未能符合《银行业条例》附表7指明的任何一项认可准则,金管局拒绝发牌予有关申请机构。认可准则在发牌时及发牌后均适用于有关机构,金管局会评估有关机构是否一直符合认可准则。根据《银行业条例》附表8,若认可机构未能符合任何一项准则,即可构成撤销牌照的理由。

1、若申请机构在境外注册成立,则该机构是否为在其注册地受到妥善监管的银行。
2、申请机构的行政总裁、董事、控权人及主管人员是否为“适当人选”。
3、有关委任在《银行业条例》下称为“经理”的高层人员的管控制度是否足够。
4、从资本、流动资金及资产质素三方面衡量申请机构是否财政稳健。
5、申请机构的内部管控措施及会计制度是否足够。
6、申请机构现在是否及将来会否继续以持正、审慎的方式与足够的能力来经营业务。

在香港注册的申请机构的资本充足比率至少维持在8%的水平。境外银行分行的资本充足比率主要由其注册地监管当局负责监管,因此有关分行不受这项规定限制。然而,实际上金管局一般要求有意在港开设分行的境外银行须至少维持8%的资本充足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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