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關於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規
香港政府關於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規
为保障香港的金融体系及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香港施行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国际标准,以阻止和侦查不法资金的进出。香港积极参与打击该等活动的国际组织,包括自1991年起成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成员,以及自1997年起成为亚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的创始成员。
公司注册处负责的工作包括注册成立公司及登记公司交付的法定报表、执行《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规定、执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并监督及确保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所载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
有关香港打撃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资料,包括相关法例及刊物,例如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发出的声明及指引、联合国发出的制裁名单及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指引等,已上载本栏目。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要求成员辨识和评估其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缓减措施。本报告按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要求,评估香港各行各业及整体所面对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威胁及脆弱度。本报告亦识别出需改善的范畴及香港已采取的各项跟进措施。
一、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根据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定义,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是指为恐怖主义行为、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组织筹集资金。关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请特别注意《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下称「《联合国反恐条例》」)的条文。除其他事项外,《联合国反恐条例》订明,向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提供或筹集财产,或向他们提供任何财产或金融(或有关的)服务,均属违法。请参阅《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第8章,该指引列举了《联合国反恐条例》的相关条文所订明的规定及与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的其他规定。
经修订的《联合国反恐条例》已于2018年5月生效。有关修订进一步禁止任何人处理指明的恐怖分子财产,或指明的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的财产(《联合国反恐条例》第8A条),以及禁止资助任何人往来不同国家以作出、筹划、筹备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义培训(《联合国反恐条例》第11L条)。
二、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
关于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方面,请特别注意《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第526章)的条文,以及根据《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订立的规例:《联合国制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例》(第537AE章)及《联合国制裁(联合行动计划——伊朗)规例》(第537BV章)。该两条规例分别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伊朗实施制裁。
怀疑与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者有关的活动、交易或关系,必须小心处理。因为根据《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第4条,某人(下称「该人」)提供任何服务予他人,而该人基于合理理由相信或怀疑该等服务可能涉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资金筹集,即属犯罪。提供服务涵盖多种行为,包括借出款项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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