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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投资优惠政策

更新日期:2021-1-11 10:57:01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26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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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是中国国土面积(陆地面积加海洋面积)大省,海南岛是仅次于台湾岛的中国第二大岛。作为全国的经济特区,又是省级经济特区,海南拥有全国人大给予的特别立法授权,在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前提下,海南立法机关可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以下是海南投资优惠政策说明:

一、人员出入境政策
1、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口或三亚办理入境签证手续。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口和三亚申领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对俄罗斯、韩国、德国3国的2人以上(含2人)的旅游团队21天内入境免签证。对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23国的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15天内入境免办签证。

二、离境退税和离岛免税政策
境外旅客享有离境退税政策,国内旅客享有离岛免税政策(非岛内居民旅客每年可享受2次、每人每次8000元的免税商品)。

三、游艇、邮轮政策
2010年11月正式公布实施的《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游艇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在检验登记、保障、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简化、放宽了手续和政策。目前海南已建成的游艇码头有3个,正在建设和规划建设的游艇码头13个,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游艇经济规划。积极发展邮轮产业,建设邮轮母港,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海南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

四、投融资政策
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有关专项投资时,赋予海南省西部大开发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的规定,以下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后施行:
1、在海南试办一些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探索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
2、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对入境参展商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通关便利;
3、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措施的前提下,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4、将海南省增列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
5、我省已于2010年10月获批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份,并于2010年6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展居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积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五、对越边贸政策
海南省八所港口岸、洋浦港口岸(含白马井)是国家指定对越边境小额贸易的口岸,企业通过这两个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越南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享受国家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

六、加工贸易政策
海南省是国家确定的适用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政策的省份,海口市是商务部确定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属海南省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即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七、人才引进政策
海南实施“人才兴省”战略。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琼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境外科技人员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享受本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海南创业,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可享受海南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海南工作,并保证其来去自由和个人收入汇出自由。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

八、工业鼓励政策
对在琼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以下优惠:
1、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有关部门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
2、优先供应大型项目用水、用电,端口接到厂界,减半负担水资源费。
3、大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政府可将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该项目,以支持企业发展。
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九、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1、对经省高新技术企业委员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办生产性企业,新办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该项目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
5、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用于该技术开发。
6、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自认定之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0%列收列支,作为政府财政补贴。

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
省财政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扶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在信贷,税收,采购,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十一、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2011年8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出【2011】54号),对文化项目在土地、财税、融资、市场准入、人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十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为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5号和《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琼府【2011】52号,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技术服务业等8个产业,在土地、园区扶持、财税、融资、产业服务、人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十三、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
洋浦经济开发区对开发区内生产性、服务性行业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根据不同投资规模和项目类型,给予多种税收优惠和地价补贴。开发区内企业还享受保税区进出口政策。

十四、洋浦保税港区政策
洋浦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叠加的开放政策。具有开展国际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功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进出洋浦保税港区货物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境外货物进入区内保税;从区内运往境外货物免征关税;境外进入区内的生产性设备、基建物资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货物流转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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