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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更新日期:2026-05-19 11:17:58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982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时需要向相关部门做备案,这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境外投资备案。简言之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企业。这里说的中国大陆以外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面登尼特来给大家介绍下境外投资。

常见都会说境外投资备案,其他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境外投资的情况不同,有2种方式报备:核准和备案。

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所需的材料(投资额低于3亿美金,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除外);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投资额高于3亿美金)。

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下: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24国):  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13国): 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中非、伊拉克、黎巴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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