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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

更新日期:2026-06-09 11:59:26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954次

本站在其他篇幅中介绍过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区别,我相信看过的客官会有一定的了解了,之前我们也说过,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条件非常高,那么到底需要哪些条件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跟进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第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三条,外商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该规定中还详细阐述了描述了设立条件中的一些说法,同时也规定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也是准用本规定。

但是,由于中国市场中对投资性公司的乱用,目前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都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只有少数地区还可以注册投资性公司,如果各位客官有需要,可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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