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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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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4-10 14:50:30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105次

 


担保合同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从合同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担保合同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从属性表现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二、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三、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四、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额保证和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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