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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更新日期:2020-04-15 10:55:19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3492次

(一)退(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指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2、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具体资料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1号)第九条和第十条。
3、注销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办理认定注销的资料请见深圳市国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三)退(免)税计算
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报资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1)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5)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应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②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b.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c.《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③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c.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d.《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外贸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1)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3)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①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②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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