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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并解析

更新日期:2020-4-9 16:57:34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1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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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并可以经过法院,也可以不经过法院,不经过法院税务方面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呢,评税主任一般会按照以下指引作出评税

1、涉及资产买卖的合并

若进行不经过法院的合并,合并的公司以独立交易原则向合并后的公司出售其资产,《税务条例》下有关出售资产的条文会适用于此等交易,用以评定任何被当作营业收入的款项及计算折旧的结余调整。

2、不涉及资产买卖的合并

合并的公司会被视作在合并生效日期的前一日,停止经营其行业、专业或业务;及在公开市场将其存货变现。

合并后的公司会被视作从合并生效日期起: 继承并继续经营合并的公司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因有权享有商业/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权益而可获给予每年免税额。但在其后出售该权益时,则须计算结余课税,而该结余课税款额不会超出给予合并后的公司及合并的公司的免税额的总和;

可获给予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每年免税额,按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前未获扣减免税额的递减价值计算。但在其后出售该机械或工业装置时,则须计算结余课税,而该结余课税款额不会超出给予合并后的公司及合并的公司的免税额的总和;

可获给予依据《税务条例》16B、16E、16EA、16F、16G及16I条,就合并的公司招致的资本开支的剩余免税额/扣减。但在其后出售该等资本资产时,售卖得益则会被视作营业收入课税;

可获给予假若没有进行合并,合并的公司应可容许的扣减;及已赚取假若没有进行合并,合并的公司应取得的入息或营业收入。

3、税务亏损

税务亏损只归属于蒙受有关亏损的公司,不可转移至其它集团公司。透过不经法院的法定程序的公司合并达至集团公司之间的亏损抵免及买卖亏损作扣除是不容许的。

税务亏损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可用作抵销合并后的公司的利润:

在招致税务亏损时,合并的公司与合并后的公司均已是同一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结转自合并的公司或合并后的公司的税务亏损来自持续经营至合并发生为止的行业或业务; 如税务亏损是承转自合并后的公司,该公司即使不进行合并,亦有足够财力(不包括集团内部贷款)并购合并的公司所经营的行业或业务;

承转自合并的公司的税务亏损只可用作抵销合并后的公司源自经营继承自合并的公司的行业或业务而获得的利润。

4、利得税报税表

合并后的公司须在合并生效日期起的一个月内将有关合并事宜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同时,它亦须就每一间合并的公司被视作停止营业的课税年度,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5、权利与责任

合并后的公司须承担合并的公司的所有责任,特别是备存业务纪录、递交报税表及提交资料的要求;亦须承担合并的公司在被视作停止营业的课税年度及过往所有课税年度的所有税款,不论是或有的或已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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