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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成都公司注销新政策

更新日期:2020-04-01 16:10:09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374次

很多成都公司注册经营一段时间后就想注销了,但由于注销流程很麻烦就把公司放在那里不管,进一步导致公司税务和工商都成为非正常,影响到法人的信用。现在国家为改善税收营商环境,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政策,这大大简化了注销公司的流程,以下是登尼特整理的简化后的注销政策。

一、扩大了成都公司注销即办范围: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简化了成都公司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减少了成都公司注销需要的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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