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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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法概述 德国不允许把履行商标注册手续当作一种垄断商标权的手段,即允许只注册不使用。在注册后连续五年未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则将其注册商标撤销。不过,专利商标局并不主动检查商标是否使用,也不会主动去撤销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为理由对商标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才检查是否使用,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德国于1979年以后对服务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另外对证明商标也提供注册保护。德国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
德国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记,德国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记
1、缺乏识别力的标记,或者完全由数目、字母组成的,或者只是由关于商品的种类、产期和产地、性质、用途、价目、数量或重量的词语组成的标记;
2、包含有任何国家的纹章、国旗和其他标志,或地区性纹章、在本国内的地方自治团体的联合组织的纹章,或其他地方自治实体的联合组织的纹章的标记;
3、包含有官方的检验用和证明用的标志,这些标志已由联邦公报公布,只在本国或外国用于一定商品之上的;
4、包含有国际上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或其他徽章、印章或记号的标记,已由联邦公报公布不得注册为商标的;
5、包含有使人感到丑恶的描述,或其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而有欺骗公众危险的;
6、已经被他人作为商标使用在同种的或类似的商品上,为国内有关贸易界所周知的;
7、与一种早已被人提出申请并已登记在联邦植物品种局的植物品种保护登记簿或植物品种名册中的植物品种的名称相同的标记。
德国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记,德国商标注意事项
1、上述第二款第(1)项所列的商标,如果是在贸易中已经成为区别申请人产品的标志,可以予以注册。
2、若申请人得到允许,能在其商标中绘上国徽、检验或证明标志以及其他此类记号,即使在贸易中,这种商标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上政府间组织的记号相混同,第二款第1、第2和第3项的规定仍可不适用。
3、此外,如提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与采用该项检验用标志和证明标志的商品既不相同又不相似时,不适用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如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既不是与名称已经注册的植物品种在植物学上同属一种的植物品种,也不是属于邻近种类的植物品种,不适用第二款第7项的规定。
4、如申请人经第三者同意其申请商标注册,不适用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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