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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影响

更新日期:2017-7-26 10:32:04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2392次

中国经济的腾飞造就了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群,人们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愈发严重。根据我国承诺的时间表,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对于这一新举措未来的实际影响,尚无法进行实证的分析,不过个人或企业都需要确认好税收居民,在所属地诚实申报、按规定缴税。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CRS对各国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而言,未经签署和国内权力机关的批准,国际条约对一国没有强制约束力,一国的代表对条约须经批准的签署,条约签署后经该国国家权力机关依据该国国内法对该条约批准;该国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作出批准书,与其他条约国交换批准书后,表述同意受条约拘束。签署了但没有批准,如果该签署是须经批准的签署,则不受条约的约束。
   
2013年8月,中国履行G20承诺,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这也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税收条约。2015年7月,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实施AEOI标准和CRS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个国家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其中48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同样,如同我国对部分事项和地区做出保留,各国也会根据自身利益做出相应的保留事项。

2. 主要“避税地”的执行力度
海外账户注册的“重灾区”无疑是国际主要避税地国家和地区,虽然诸多包括百慕大、BVI、开曼群岛等这些国际知名的避税地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但是距离实际执行还相距甚远,除了面临国内权力机关(机构)的审批外(当然,也有国家、地区根据国内法规定国际条约一经签署既具有约束力),还面临来自各方利益群体的博弈。特别这些国家、地区,多为岛屿,人少,面积小,是跨国公司以及富人国际避税行为的主要受益者,执行CRS给当地带来税收利益的吸引力不大,更多是配合其他国家进行开展国际税收征管。

因此,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最终能否兑现承诺并实际执行CRS,不同国家地区势必还面临法律、利益群体博弈等诸多难题,可谓路途漫漫。

3. 各国信息采集情况
信息互换的前提是获取相关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总局于2016年10月28日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为了规范境内非居民账户信息的采集和尽职调查。对于境内个人和机构设立的海外金融账户,有赖于账户所在国的相关的立法、措施的落实、保障条件、政策的遵从度等一系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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