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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投资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日期:2020-4-16 13:27:05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8297次

1、义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一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补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4)、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具体期限限制
  (5)、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长不得超过五年。

2、义乌企业进口设备优惠政策:
  (1)、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a、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b、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c、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义乌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优惠政策:
  (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的税收优惠政策。

4、义乌企业再投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义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如有进一步查询,欢迎拨打义乌热线:86-579-85206707;地址:义乌市稠州北路1121号福田大厦A座1906室;亚洲总部吉隆坡热线:603-21100289;地址:香港九龙佐敦弥敦道208-212号四海大厦702-7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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