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制注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诞生了,如今的时代离不开与各种类型的人合作,是竞争时代,只有选择合作,才能成为竞争力的一族;是全球一体化的时代,没有人能够独自成功,只有运用合力,善于合作,才有强大的力量,才能把蛋糕做大,把事业做大、做强。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具有合作能力。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的目的就是赚取更大的效益,有效益一定会有争议,此时一份合作之前签订的合同显得尤为重要。签订合同是为了维护公平,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顺利。那么签订合同应着重于哪些方面的内容?
企业需要抵押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让特定对象的占有权,该财产被用作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支付房产价格或在拍卖会上以卖方出售房产,否则将影响抵押的建立或实现。
保证分为人员的保证和相关事物的保证。保证是人的保证,只能签署担保合同。财产担保构成担保权,担保权作为产权,具有财产权的公示权。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将可能使抵押权丧失实现的基础。对于不动产抵押,不经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对于汽车等大额动产,虽然不经抵押登记仍然能够主张抵押权,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因此,企业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应当立即办理抵押登记,不必要的拖延和耽误可能使权利劣后于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甚至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如果提供抵押物一方在合同签订后,故意拖延或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企业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形式,即债务人可以使用动产或者合法权利证明作为质押的所有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使用动产或者法定质押。作为承诺的所有权。债权人拥有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企业需对方获取质押贷款的,应该于签定质押合同时立刻受理质押担保物或是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只签订合同未曾具体占有质押物的,法院把难以保障企业的质押权。质押事物的担保中效力更高的一种形式,与抵押不同,质押特点是转移对物的占有。质权人须占有出质物,质权方成立并生效。企业在设定质押时,须实现对质押物的占有,否则法院将无法支持企业实现质权的请求。动产以占有作为所有权的表象特征,签订质押合同后,如果不及时转移占有质押物,则可能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导致企业无法实现质权。为此,企业应尽量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即完成对动产质押担保物的占有。如果双方设定的是权利质权,出质财产是汇票、支票、债权、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应当移交凭证。如果以知识产权、股权等出质的,则应当参照抵押权的设立程序,及时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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