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施行
7月28日获悉,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告》着重阐述了企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的专用发票。企业如果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按照以下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登尼特企业财务税务服务中心以香港财税团队为有利支撑,方位为全球企业解答财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提供专业财税顾问咨询服务,如您想进一步了解,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755-82143910,我们将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返回首页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