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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新规

更新日期:2020-4-11 14:23:36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5695次

导读:登尼特企业资本运营机获悉,银监会近日发布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门槛有所降低,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变化在于新《办法》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的规定。新《办法》还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以下请看来自《南方都市报》相关报道。

银监会近日发布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门槛有所降低,特别是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且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的规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仅23家,但注册资金占到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1/4,业务总量占到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四成。“租赁业在我国起步晚、渗透率低、发展空间大。”中信建投非银行业分析师魏涛表示,“由于融资租赁是和实体经济联系紧密的金融子行业,国家对行业的支持力度会逐步加大。随着财税、法律等制度的完善,未来3-5年是我国租赁业发展的黄金期。”

主要出资人门槛降至三成
早在去年12月中旬,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便已发布,与此次正式发布的版本相比,内容基本一致。《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但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变化在于新《办法》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的规定。不过,《办法》明确要求,发起人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申银万国非银行业分析师孙婷表示,受到自贸区人民币跨境借款细则和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的利好影响,租赁行业将重回高速增长,其中金融租赁企业更直接受益于金改政策。

可吸收非银股东3个月以上定存
不仅如此,新《办法》还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其中,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此前仅能吸收股东1年以上定期存款。此外,《办法》允许其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将有助于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但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20%。

在融资渠道和机构扩张方面,新《办法》也给予金融租赁企业更大的便利条件,其中,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等升级业务,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金融租赁将迎黄金发展期
融资租赁,尤其是金融租赁行业,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又一朝阳产业。根据《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披露,截至2013年末,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其中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仅23家,但注册资金占到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1/4,业务总量占到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四成。

与2012年相比,去年金融租赁行业新增3家公司,但金融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769亿元,占整个行业的1/4。从业务量上看,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1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1.55万亿元增加约5 5 0 0亿元,增长幅度为35 .5%。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86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加2000亿元,增长30 .3%,业务总量约占全行业的40 .9%。

“租赁业在我国起步晚、渗透率低、发展空间大。”中信建投非银行业分析师魏涛表示,“由于融资租赁是和实体经济联系紧密的金融子行业,国家对行业的支持力度会逐步加大。随着财税、法律等制度的完善,未来3-5年是我国租赁业发展的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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