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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

更新日期:2020-4-11 14:09:30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890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第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注册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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