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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技巧——香港投资移民精解

香港投资移民
更新日期:2020-04-09 10:23:05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4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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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的目的就是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此计划与2003年由香港政府推出,10年间虽然政策不断变化,门槛不断提高,但凭借香港的政治经济教育优势还是吸引了大批人事投资移民到香港。

香港投资移民计划适用于以下人士:
1.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2.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
3.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台湾居民。

香港投资移民申请者须符合的条件:
1.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3.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 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以及
5.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香港投资移民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一、房地产(2010年10月14日暂停该资产类别)

二、金融资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 备注:资金七年内须停留在香港金融以上,每年要有入境处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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