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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策划中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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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1-2 13:30:42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2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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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投资建设一个项目,国际上通行的投融资方式有两类,即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这两类投融资方式所形成的项目,在投资者与项目的关系、投资决策与信贷决策的关系、风险约束机制、各种财务比率约束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在可行性研究中,特别是在做融资分析和经济评价时,应该以这一项目分类方式作为叙述的脉络。

1.1 公司融资
(1) 公司融资的概念
公司融资,又称企业融资,是指由现有企业筹集资金并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无论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都不出现新的独立法人。

(2) 公司融资的基本特点
此类项目的特点是:公司作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也承担决策责任。贷款和其他债务资金虽然实际上是用于项目投资,但是债务方是公司而不是项目,整个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资产都可用于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有完全的追索权棗即使项目失败也须由公司还贷,因而贷款的风险程度相对较低。

(3) 公司融资的参与者
以公司融资的方式搞项目建设,一般情况下有两类参与方:一是公司作为投资者,要作出投资决策;二是当需要债务资金支持时,银行(及其他债务资金提供者)要作出信贷决策。

当项目规模较大,或者投资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要改变股权结构来筹集权益资本,这时公司的股东会作为第三参与方,对项目的投融资提出意见。

1.2 项目融资
(1) 项目融资的概念
“项目融资”是一个专用的金融术语,和通常所说的“为项目融资”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不可混淆。项目融资是指为建设和经营项目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棗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还贷。国内的许多新建项目、房地产公司开发某一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等,一般都以项目融资方式进行。

(2) 项目融资的基本特点
此类项目的特点是:投资决策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作出,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法人并非一体;项目公司承担投资风险,但因决策在先,法人在后,所以无法承担决策责任,只能承担建设责任;同样,由于先有投资者的筹资、注册,然后才有项目公司,所以项目法人也不可能负责筹资,只能是按已经由投资者拟定的融资方案去具体实施(签订合同等)。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没有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项目只能以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并以自身的资产来作担保;由于项目能否还贷仅仅取决于项目是否有财务效益,因此又称“现金流量融资”。对于此类项目的融资,须认真组织债务和股本的结构,以使项目的现金流量足以还本付息,所以又称为“结构式融资”;项目现金流量的风险越大,需要的股本比例越高。

新建项目不一定都以项目融资方式进行。例如一个新建电厂,可以由出资各方筹集资本,按独立电厂的模式投资建设,这时属于项目融资;也可以由省电力公司投资,项目作为分公司或车间,其建设和运行都纳入省公司统一经营,这时属于公司融资。所以,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区别,不在于项目的物理形态,而在于其经济内涵。

(3)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以项目融资方式搞项目建设,一般情况下有三类参与者:一是项目发起方,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政府,可能是一家也可能是多家,它们是项目实际的投资决策者,通常也是项目公司的股份持有者;二是项目公司,它是投资决策产生的结果,因而无法对投资决策负责,只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偿贷;三是当需要债务资金支持时,银行(及其他债务资金提供方)要作出信贷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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