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3682422600/0755-82143189李小姐
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对外投资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说不能获得预期投资收益的可能性。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不免承受这样或那样的风险,怎样在较低的风险下获得较大的收益已成为每个企业的当务之急。而对于一个好的管理者来说,企业对风险预测的准确程度决定了一切。风险预测的越准,企业的应对措施也相应的越完善。风险的降低程度也会大,企业的损失也会降低至小。对外投资也会获得大的收益。
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投资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收购股份是企业常见的投资形式,如是新设企业,则在保证己方出资的前提下应慎重审查合作方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受让股份,则应慎重审查转让方原出资财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
而收购股份则须特别重视“债务黑洞”的问题。当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信息不对称时,收购方往往无法弄清被收购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实际上许多潜在债务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上,如企业白条、签章送货单、赊欠货款、质量索赔等。
此外,应特别注意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外商合资的,应注意该财产是否是外商自有的财产,如系以租赁、借用他人的财产或以设有抵押的财产出资,则易出现外商离开国内而由其他投资人品尝苦果的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的人员管理风险
企业规模大了,管理者要对旗下所有的企业都进行面面俱到的管理是不现实的。但如果聘请的人员忠诚度不够却又未订立有效的合同条款对其加以制约时,风险将是显而易见的。小则弄垮由其负责管理的投资项目,大则将影响整个全局的运作。
企业对外投资的控制权缺失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条对股东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并不能解决持少数股份股东的问题。现实中控股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实例层出不穷,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基础较为薄弱,造成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小股东往往难以救济的现状。当企业在某一投资项目中未能取得地位、处于控制权缺失的状态下,应对投资的法律风险予以高度重视,以免面临侵权却求助无门。
企业对外投资的房地产投资风险
我国法律的行政强制力在土地管理方面显得突出,如企业在投资房地产时稍有不慎往往将面临须与政府强制力对抗的局面。尤其在涉及划拨土地及集体土地的房地产投资时,企业应当特别慎重,对相关的规划与土地性质进行审慎调查,以免巨额款项就此打了水漂。
企业对外投资的投资环境法律风险
不可否认,投资环境也是投资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企业无力改变大环境的前提下,事前了解即将面临的投资法律环境将是至关重要的,而以经营为专长的企业家没有时间了解投资法律环境,但能够咨询法律人士应为上策。(编辑:糖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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