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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项目融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日期:2020-4-15 15:39:08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31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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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始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油田开发项目,后来逐渐扩大范围,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铜、铝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如世界大的,年产80万吨铜的智利埃斯康迪达铜矿,就是通过项目融资实现开发的。项目融资作为国际大型矿业开发项目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融资的。它不需要以投资者的信用或有形资产作为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专门为项目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 如何融到备资金,对任何一家企业的诞生或者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政府大力支持民间资本与社会资本来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要完成一个项目融资的安排,在目前状况下仍然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从我国当前投融资市场来看,主要包括:

1、项目包装,要让国外投资者在很短的时间内,选择既是我国产业政策所鼓励引导的,又是外商投资风险较小的项目。

2、利益保护,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使双方利益得到大程度的保护。

3、技术沟通,即通过既熟悉国际惯例又了解中国具体情况的专家队伍(如财务顾问公司)与国外投资商取得共同的语言。

4、政府把握,即将我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制度和政策贯彻到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去。尽管如此,当前在我国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仍有多种限制,具体操作起来有多种困难,影响基础

设施吸引国际资本的速度,突出表现在:
1、我国的外汇体制和计划投资体制决定了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在近期是受到严格控制的,比如:所有的BOT项目要经国家计委批准,造成多数基础设施项目不能利用国外的资本进行开发和融资。

2、立法不完善,造成项目融资的定义,税收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大型的基础设施周期过长,繁琐的审批程序和各级管理体制的低效率,使项目融资举办周期有时达数年之久。这点主办者须十分重视并设法加以克服。

成功的项目融资安排,需要主办者和投资人共同努力,制定严密和可靠的项目法律和风险分担结构。以BOT形式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为例,主办方政府须和投资人就主要的条款,责任和权利签订投资协议,并将这些条件在特许权合同中详细描述。

由于外方在BOT形式中,对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在项目完成之后即转移给主办方政府,因此,双方都关注外方的经营权的价值,即项目所能取得的现金流量,主办方政府在保护这种排他性的特许权方面应给予外方足够的保证,包括维护基础设施的服务购买,限制潜在的市场竞争等等。对于投资人特别关注的问题应该有明确的回答,如国际融资的可能性和额度,外汇的汇兑,年度调费公式的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处理等等。国际资金的流动,以盈利的目的,因此,只有当主办方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良好的结构安排和效高的收益水平时,国际资本才会流向主办方国家。

由此可见,项目融资虽然是很灵活很广泛应用的融资方式,但是对于没有经验的融资者来说还是需要专业的咨询机构来协助的。(编辑: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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