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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要求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要求
更新日期:2020-4-13 9:33:08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2179次

中小企业板的建立是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创业板的前奏,虽然 2004年6月25日终于揭幕的中小企业板在现阶段并没有满足市场的若干预期,但中小企业板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必然使得这个板块在未来的制度创新中显示出越来越蓬勃的生命力。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是“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
“两个不变”: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即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中小企业板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要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个独立”,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管理。运行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交易系统承担;监察独立是指深交所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对中小企业板进行实时监控,该系统针对中小企业板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控指标和报警阀值。代码独立是指将中小企业板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股票编码。指数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将在上市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的指数。

中小企业板块主要安排主板市场拟发行上市企业中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独立性条件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规范运行条件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理会、独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机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激起千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任职资格。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财务条件
中小企业板块发行上市的标准与程序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20;

5、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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