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可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接受存款公司,以及境外银行在香港设立的本地代表办事处几种类别。
计划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的机构,须获金融管理专员的认可。除获认可的银行外,一律禁止任何人经营银行业务;及除认可机构外,一律禁止任何人经营接受存款业务。“认可机构”指银行(指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在本文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银行”一词概指上述获认可的银行。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三级制: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银行业务范围:只有银行可经营“银行业务”,即是说只有银行可经营往来及储蓄帐户、并接受公众任何金额及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因此,银行可以经营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
有限制牌照银行业务范围:有限制牌照银行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但可以接受公众50万港元或以上的短期通知、通知或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受任何限制。有限制牌照银行一般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
接受存款公司业务范围: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其存款期或短期通知或通知期限至少为3个月。接受存款公司一般从事私人消费信贷、贸易融资或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中“银行业务”指以下其中一种或两种业务:
1、以来往、存款、储蓄或其它相类的账户从公众人士收取款项,而该等款项须按要求随时付还,或须在少于3个月内付还,或须按短于3个月的短期通知期间或通知期间付还;
2、支付或收取客户所发出或存入的支票。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中“存款”指:
1. 指以下贷款
1.1 有利息的、无利息的或负利息的;或
1.2 须附以溢价付还的或须附以任何以钱为代价付还的;但
2. 不包括以下贷款:
2.1 贷款条款涉及任何公司的债权证或其它证券的发行,而有关的招股章程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
2.2 贷款条款乃关于财产或服务的提供者;或
2.3 一间公司给予另一间公司的贷款(两间公司均不是认可机构),而当时其中一间公司是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两间均是另一间公司的附属公司。
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怎样才构成经营接受存款业务,通常是按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业务”一词可以指有系统地重复进行的活动,如某人在任何30日的期间内曾至少分开5次接受存款,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人即当作已在经营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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