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资银行注册
香港外资银行注册指的是在香港特区范围内注册的经营银行业务并且持有有效执照的外国独资公司。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各国银行法律和管理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为稳定本国货币,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加以限制;也有些国家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管理与本国银行一视同仁。它主要凭借其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了解和广泛的国际网点等有利条件,为在其他国家的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其向外扩张和直接投资。外资银行有的是由一个国家的银行创办,也有的是几个国家的银行共同投资创办的。
香港外资银行注册-市场准入基本原则
香港在对待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方面实行的是“国民待遇”。(1)对在本地区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者资格认定上,并不区分本地与外国。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5条对设立银行申请者的身份规定为“拟从事银行业务、有限持牌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公司业务”的“任何公司”。(2)在业务准入方面,香港《银行业条例》对许可银行的业务范围、方式及程序方面的限制均按照银行的组织类型、业务性质实行统一标准。
香港外资银行注册-有关限制措施
1、在组织结构、机构数量和地域方面的限制:
香港允许并鼓励外资银行申请者以分行的形式进入本地市场。在香港的银行市场准入规则中,海外申请人在香港申请设立持牌银行,只能以分行形式开办,有限牌照银行则可采用分行和附属公司形式申请,接受存款公司只能由本地注册申请人申请。香港政府曾在境外银行成立本地营业机构的数量上加以引导,于1990年和1999年先后采取过“一间分行”和“三间分行”的政策限制。
1999年10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取消了对境外注册机构可以开设机构的地区和后勤办事处的数目限制,2002年5月取消了境外注册机构设置分行的数量限制。
2、对申请者实力及至低资本金方面的限制:
实力方面,2002年之前要求申请者在申请设立持牌银行时总资产不少于160亿美元,2002年之后,这一要求修改为客户存款和总资产分别为30亿港元和40亿港元,即与本地申请者相同。资本充足率等于或高于8%。
至低资本金要求方面,持牌银行的缴足款股本加股份溢价节余等于或大于3亿港元。在2002年前,外资银行申请持牌银行,必须以有限持牌银行或存款公司形式在港经营10年以上,2002年后修改为3年以上,即与本地申请者相同。
《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公司如谋求在香港经营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业务,其缴足款股本与其股份溢价账节余的总额分别不少于3亿港元、1亿港元、2500万港元或以任何其它核准货币计算的同等款额。该条例还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请设立持牌银行,须从其实收股本中扣除所有方账户净值。香港没把前置设立代表处作为准入条件。
3、对申请者母国监管和内部监控措施方面的要求:
在香港,申请者受到母国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有效的监管是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同时把申请者内控机制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措施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内控制度的重点在于确立内控的基本目标和要素,强调内控的整体控制效能。监管机关制定了实现这些目标和构成要素的关键技术要点和程序。在此前提下,允许乃至鼓励银行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交易风险等建立各自不同的内控系统。内控系统是否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内控制度的要求主要依赖金融专员认可的外部核数师的审计报告来判断。
香港金融管理局直接监控的是银行的至高决策机构和至高执行机构负责人,包括在香港设立的信用机构委任的董事或行政总裁(含外国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而对其它对信用机构的运营安全负有重要责任的核心或者重要部门负责人则实行间接监管的方式,即主要通过强制信用机构建立严谨的、能够产生“适当人选”的机制(包括规章)来确保监管效果,但不干预具体人选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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