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企业破产知多少
企业破产知多少咨询电话:86-755-82143181
跨境破产,指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具有境外因素的破产,境外因素包括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境外、破产财产在境外、破产债权受境外法律支配等情形。以下请看登尼特企业资本运营机就跨境破产的相关知识做出简要阐述。
跨境破产概念
跨境破产指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具有境外因素的破产,境外因素包括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境外、破产财产在境外、破产债权受境外法律支配等情形。
中国对跨境破产处理原则
中国新破产法第5条对跨境破产问题采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中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
跨境破产—法院裁判的境外效力
在中国,如果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在财产所在国发生法律效力,境外财产即能免于当地国家法院的扣押或执行变卖;如果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在当地国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则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当地国家法院扣押船舶或集装箱,直至执行变卖,以达到个别清偿的目的。
根据该条规定,首先,中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破产和解或跨境破产相关业务咨询或办理,请致电登尼特:852-27826888(香港);0755-82143181(中国);或QQ咨询:2355725082.或登录www.tannet-group.com;www.ono-bbb.com查看。
返回首页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