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知识: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重整咨询电话:86-755-82143181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破产和解或需要进行破产重整方案的业务咨询或办理,请致电登尼特:852-27826888(香港);0755-82143181(中国);或QQ咨询:2355725082.或登录www.tannet-group.com;www.ono-bbb.com查看。
返回首页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