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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设计_20年激励方案分享

更新日期:2020-04-16 16:55:18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442次

中国改革开放已有40周年,中国的经济也在飞速的进行发展,对于企业的发展也趋向于团队协作模式,所以大多数企业都是多人合伙开创的企业,那么股权分配问题对于创业企业是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而且,在开始如果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为今后的创业失败埋下隐患。有的人认为该平均分配,事实上,错误的做法是股权五五分,五五分的结果是没有分配决定权。在开始的蜜月期可能不会产生争执,正所谓可以共患难,难以同甘苦。到了一定阶段,出现分歧的时候,如果有没有一个人拥有控制权,可能谁也不服气谁,结果就是分道扬镳,创业失败。股权激励方案,要有一个详细的规划。

一般来说,对于一个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情况量身定制,登尼特在这方面有着20年的专业经验,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主要分为两种模式:权益结算类: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现金结算类:股权增值权、虚拟股权、业绩单元、利润分享计划等。

当然,不是量身定制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仅仅采用一般情况下的股权激励制度,就会出现缺点,经过登尼特20年的服务经验,两种模式优缺点的分析1.权益结算模式优缺点 优点:1)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激励效果明显;2)公司不需要支付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1)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化;2)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2.现金结算模式优缺点优点:1)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2)原股东股权比例不会稀释。缺点:1)激励作用较弱;2)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一个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之前,一定是保证有股权可以进行分配激励的,这么可分配的股权来源一般是:向现有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所回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注意:是发行股份而不是实缴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支出。”有限公司不能回购;《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规定:“50人/200人限制;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处理方式:a、公司章程规定,明确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b、公司股东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单独表决放弃优先权。前者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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