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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明确 助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更新日期:2026-01-12 16:31:08    来源:中国证券报浏览次数:56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1月12日消息,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更加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制定《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发挥投向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研究员刘国艳表示,两项办法协同实施,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更精准地流向实体经济急需的领域,尤其是周期长、风险高、社会资本初期投入不足的环节,从而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补缺、撬动”的功能。

投资鼓励类产业要防止盲目跟风
工作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有关行业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产业领域。投资鼓励类产业,要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工作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一)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
(四)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五)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财政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君顾数科研究院院长单福表示,风险防控是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工作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列出政府投资基金的禁止类投资行为,这些条款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划定了清晰、不可逾越的“红线”,是防范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关键防火墙,确保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规范与安全。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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