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结业|正确终止公司须知道
很多股东打算结束香港公司时,会选择「放着不管」。但这做法代价极高——即使公司停止营运,法定申报义务依然存在,未按时处理将引致累进式罚款,甚至牵连董事及股东的出入境便利。
公司注册处资料显示,周年申报表逾期42天至3个月罚款港币870元;逾期超过9个月罚款港币3,480元,且政府有权追缴额外罚款。公司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一经定罪,每次失责最高可罚款港币50,000元,并按日加征罚款港币700元。商业登记证逾期罚款港币300元,税务局更可起诉责任人,最高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1年。若罚款持续未缴,董事可能收到香港法院传票,被政府强制剔除注册后,更将列入政府黑名单,影响日后进出香港的便利。
✅ 正确结业|三大合法途径
根据香港法例,终止有限公司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撤销注册
适用于:已停止营运、无未偿还债务、无资产的私人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同样适用)。
申请条件(《公司条例》第750条):
✅ 全体股东同意
✅ 公司已停止营业超过3个月
✅ 无任何未清偿债务
✅ 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已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流程:先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通知书(递交IR1263表格),获批后连同表格NDR1及费用港币420元,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宪报公告期内无人反对,公司即正式解散。
⚠️ 特别留意「恢复注册」陷阱
申请撤销注册前,务必确认已清算及转移所有资产(包括银行户口结余、商标、专利等)。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日后如需恢复,只能向法院申请,须根据《公司条例》第765至766条提出——法院程序费用高、耗时长,动辄数万至十万港元,而且行政恢复程序完全不适用于这类情况。
另外,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元及监禁2年。
二、股东自愿清盘
适用于:公司有偿债能力,股东决定结束营运。
特点:须委任清盘人(通常为执业会计师或律师),由清盘人监察及处理资产分配。公司必须提供偿债能力证明——董事须在清盘决议前的5个星期内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确认公司未来12个月内能还清各项债务。
程序: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后,在15天内刊宪公告,清盘人获委任后同样须在15天内公告,并向公司注册处通报。
三、债权人自愿清盘
适用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特点:由债权人主导清盘程序,选任清盘人须以债权人决定为准。公司须在14天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董事须编制完整债权人名单及预计申索金额。涉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相当复杂,强烈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
❗ 失信失信责任|结业非儿戏
《公司条例》明确规定,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属刑事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300,000元及监禁2年;循简易程序定罪则可处第6级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市民亦可查阅公司注册处(www.cr.gov.hk)资料小册子「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撤销注册」;或亲临观塘总部向专业顾问查询。
📞 联络我们
香港热线:852 2783 7818
WhatsApp:852 9209 4361
微信咨询:t92094361
电子邮件:gary.tannet@gmail.com
官方网站:www.tannethk.com
访客地址: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83号EGL广场26楼,或亲临本集团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