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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规划用地三项“多合一”改革 详解

海南自由贸易港
更新日期:2020-4-21 9:38:14    来源:www.tannet-group.com浏览次数:1020次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下发《关于做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三项“多合一”改革措施。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深入了解下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二合一

  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合一,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供地政策。

  2.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军事设施项目用地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已拟定市县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5.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者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否已报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踏勘论证。

  特殊情形

  建设项目只涉及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同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但只填写实际审批涉及的事项内容。

  以下情况要同时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以下情况需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以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以下情况需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需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不办理用地预审。

  以下情况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2.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东方临港产业园、海南湾岭农产品综合物流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3.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五网”基础设施项目,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4、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其他情形。

  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二合一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程序:

  1.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后,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2.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如符合办理条件,拟定供地方案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办理程序: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时,应同步向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竣工“多验合一”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核实、 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验收内容主要有:建设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供应用途;是否超出用地范围进行建设;容积率、 建筑限高等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其他依法需要核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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